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2014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致文在担任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局长、被告人程伟在担任宁县公安局政委、被告人樊永刚在担任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期间,在白军军等人赌博案的办理过程中,明知该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不符合撤销刑事案件规定的情况下,以考虑到涉案公职人员多,追究刑事责任会被开除公职,社会影响不好等为由,在该起案件于2014年5月8日提交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讨论前,经王致文和程伟商定后,对案件提出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意见,王致文让程伟将该处理意见告诉樊永刚,后程伟将该处理意见传达给樊永刚,樊永刚又将处理意见传达给了案件承办人吴某某等人,要求对案件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后案件承办人吴某某等人对该起赌博案件以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意见报请局务会讨论,会议决定撤销该起赌博案件的刑事立案,从而放纵犯罪,导致白军军与申小东相互勾结,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甘肃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王致文、程伟、樊永刚违法撤销刑事立案的行为虽发生在2014年,但三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发生的时间是白军军、申小东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发之时即2017年,故本案追诉期限起算日应为2017年,而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三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樊永刚追究刑事责任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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