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威在担任中共泗洪县青阳镇党委书记、中共泗洪县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党工委书记期间,2012年底在明知未办理立项、环评、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违法建设泗洪县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并于2013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其中的五栋厂房因违法用地被国土部门查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违法用地整改、拆除违章并复垦,该五栋厂房于2014年6月8日被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杜威在担任中共泗洪县青阳镇党委书记、中共泗洪县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党工委书记期间,2013年七八月份在明知未办理立项、环评、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违法建设泗洪县周庄安置小区,并于2013年九月份开工建设其中的十八栋楼房。后被国土部门查处,2013年10月,杜威调离青阳镇,该小区于2014年6月8日被拆除复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70余万元。
江苏高院审理认为,杜威在担任青阳镇党委书记兼泗洪县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党工委书记期间,明知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立项、环评、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违法决定建设泗洪县机械零部件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以及青阳镇周庄安置小区。2014年6月,泗洪县机械零部件产业园五栋标准化厂房和周庄安置小区均因违法用地被上级国土部门责令拆除复垦的事实清楚,涉案的五栋标准化厂房、周庄安置小区虽未经鉴定机构鉴定经济损失数额,但一审判决根据指控的证据,依据本案因违法用地被拆除复垦产生的实际费用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杜威在青阳镇任职期间经地方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启动涉案工程,属于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对集体研究中的决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杜威调离青阳镇后,青阳镇周庄安置小区的后续建设与杜威任职期间的渎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最终江苏高院对被告人滥用职权罪适用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客观事实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张立文律师是北京专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律师,办理大量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贿赂犯罪等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