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鲜言利用担任上市公司多伦公司及其子公司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为粉饰公司业绩,采用伪造汉通公司开发的荆门楚天城项目分包商林某某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将汉通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某某个人账户、荆门楚天城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言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同)。其中,2,360万元被鲜言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至案发尚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成本账户。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鲜言作为上市公司多伦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二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帮助下缴纳了全部罚金及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等情,二审法院酌情减轻处罚,认定被告人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每个案件的客观情况均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张立文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和资本市场犯罪案件,是北京专业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