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文律师13501369536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一审时律师怎样通过会见核对《起诉书》及全案证据材料?

2019-05-24 来源: 浏览:1555

  刑事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律师可以看到检察院移交法院的《起诉书》。《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指控当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以及可以佐证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等等。《起诉书》在事实部分会列明其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一般包括行为起因、动机、涉案人员、涉案数额和整个作案流程;这些事实都需要在案卷的证据材料来佐证。

  进入到一审阶段,案卷除了公安的侦查卷外,还多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检察卷,检察卷的内容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所做的讯问笔录、律师意见书,个别情况下还可能会有提起公诉之后办案机关新补充的证据材料。

  在一般情况下,上述这些证据材料就是本案提交到法院的全部证据材料了,检察院是不会再进行补充的。如果说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一审开庭前再补充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属公法范畴,公法有一句著名的话叫做“法无授权即禁止”,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明确授权检察院可以在这个阶段可以补充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若检察院在此阶段补充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律师视情况可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一审阶段进行会见,与审查起诉阶段一样,要跟当事人核实《起诉书》指控的每一项事实是否属实、对此当事人有何辩解,核对每一份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证据三性要求以及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除此之外,律师还要向当事人归纳总结出哪些证据是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哪些对定罪量刑有关键影响,以及应当如何依法应对。

  最后,律师在核对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出案件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经充分沟通交流后方能确定最终的辩护思路和方案,以应对接下来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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